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初400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以南、渤海十一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刘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辉,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斌,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民县鼎银加油站。
住所地:惠民县李庄镇政府南大桥路以西。
负责人:徐广强,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惠民县鼎银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