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豫15执714号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潢川县青州副食店、胡清洲:本院执行的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与潢川县清洲副食店、胡清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15民初40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但被执行人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19年12月15日立案执行。
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费85元,剩余2300元申请人自动放弃,总计10085元。
至此,烟台张裕葡萄酿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标的已全部执行完毕,现执行完毕已结案。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