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6民初407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以南、渤海十一路以东。
法定代表人:刘冬,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辉,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渠斌,山东昌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棣中化加油站。
住所地:无棣县车王镇张连普北2公里处大济路西侧。
负责人:刘树科,经理。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与被告无棣中化加油站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滨州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