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民初1052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
法定代表人:秦晥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萌,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沁水县端氏镇爱花利民超市,住所地山西省沁水县瑞氏镇林村一队143号。
经营者:韩爱花。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沁水县端氏镇爱花利民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