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78号原告:谢小如,男,1988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胜攀,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加夕,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微盛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坂田社区坂雪岗大道2077号202。
法定代表人:张淑峰。
原告谢小如与被告深圳市微盛鑫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130403820.2、名称:U盘(U008)]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谢小如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如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