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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李宗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1002民初5550号
案件名称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李宗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李宗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1002民初5550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宗剑,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宗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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