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1002民初5550号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2层A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宗剑,男,1983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宗剑、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厦门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