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民初1463号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广东维强(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冲,女,汉族,1986年10月14日生,住址河南省尉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忙,女,汉族,1989年4月23日生,住址河南省尉氏县。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冲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