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777号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岭南街三巷2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增彩文具商行,地址深圳市龙岗区园山街道保安社区福新一街58号。
经营者:张焕钦。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增彩文具商行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CN201721208755.6、名称:一种多功能圆柱形文具盒)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