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4688号原告:郭伟伟,男,1983年5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军,广东深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思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民康路284号东明大厦901室。
法定代表人:翁志鹏。
被告:翁志鹏,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原告郭伟伟与被告深圳思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翁志鹏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ZL201730305485.X、名称:眼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
立案前,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
据此,原告郭伟伟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郭伟伟撤诉。
因当事人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