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民初226号之一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星湖街218号生物纳米园C8楼201室。
法定代表人:徐百(BAIXU),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仕伟,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航,江苏纵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环滘路朗环围直街13号。
法定代表人:韦念满,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爱武,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圣翎珑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机场路2539号B6009室。
法定代表人:薛栋梁。
被告:广州圣翎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白云湖街夏茅村二社新工业区B6栋201楼。
法定代表人:薛栋梁。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成,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好,江苏苏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圣翎珑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圣翎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奈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圣翎珑美容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圣翎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并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50元,减半收取计7125元,由原告苏州纳通生物纳米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