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知民初411号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中新广州知识城凤凰四路99号A栋201L房。
法定代表人:吴少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淅川县飞驴百货门市部,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西簧乡桃花村。
经营者:郝泽。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淅川县飞驴百货门市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广州卡宾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