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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与湘潭长荣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众和盛农用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知民初42号
案件名称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与湘潭长荣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众和盛农用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湘潭长荣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众和盛农用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2知民初42号 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阎军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祖武,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湘潭长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佑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建林,湖南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众和盛农用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新河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苗利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明伟,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华,山东天正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湘潭长荣贸易有限公司、青岛众和盛农用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莱州市鲁樽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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