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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凯与合肥速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2民初819号
案件名称马凯与合肥速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凯;合肥速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专利合同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819号原告:马凯,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诸暨市大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速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塔路以西,齐云路以北综合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玉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远,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凯与被告合肥速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马凯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凯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552.50元,由原告马凯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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