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2民初819号原告:马凯,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义,诸暨市大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合肥速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宝塔路以西,齐云路以北综合厂房。
法定代表人:李玉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远,安徽卓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马凯与被告合肥速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0日立案后,原告马凯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凯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05元,减半收取552.50元,由原告马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