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25号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BLR81,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7号万和科技大厦A座5楼23号。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被告:深圳市泰利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265201022,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石家社区上石家旧村厂房3号1001。
法定代表人:刘力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泰利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第2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人民币10万元”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的损失人民币1万元”。
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29日,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