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执88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白沙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岳街道道坡小区B7栋9号。
法定代表人:唐晟,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白沙酒业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湘01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湖南白沙酒业销售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白沙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向申请执行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
于2019年4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白沙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股权、保险理财、证券、工商、车辆信息等情况,通过不动产及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湖南白沙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的不动产及公积金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19年12月17日本院根据被执行人工商注册登记信息,前往被执行人工商注册地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已未在该地址经营,也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2019年12月18日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湖南白沙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234元。
因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湖南白沙酒业销售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湖南白沙酒业销售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通过电话、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如未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认为,经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除被本院扣划的银行存款外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01民初14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袁 胜审判员 肖志红审判员 蔡旭辉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佘梓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证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