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辖终3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周巷天耀粮油店,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周巷镇周至大道58号周巷中国食品城一幢一层第1-5号商铺。
投资人:姚朝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路林综合市场粮油交易区源诚粮行,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庄桥粮油批发市场432、433、434号。
经营者:顾宗德,男,1965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
原审被告:德惠市江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德惠市松花江镇罗坨子村一社。
法定代表人:刘淑英,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慈溪市周巷天耀粮油店(以下简称天耀粮油店)因与被上诉人宁波市路林综合市场粮油交易区源诚粮行、原审被告德惠市江源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2民初8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天耀粮油店上诉称:本案诉讼金额较小,不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而本案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均包括浙江省慈溪市,应由慈溪市人民法院管辖。
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慈溪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发生在宁波市辖区内的专利纠纷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作为基层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民事案件无管辖权。
慈溪市位于宁波市辖区,一审法院作为本案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之一天耀粮油店住所地具有专利纠纷民事案件管辖权的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天耀粮油店的上诉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