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知民初44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
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84751。
负责人:焦德才,系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丰县张八桥鸿运加油站,住所地:河南省宝丰县张八桥镇张八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421MA3XJACU55。
经营者:葛红霞,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葛红霞,女,汉族,1968年出生,宝丰县张八桥鸿运加油站经营者,住河南省宝丰县。
以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晓佩,男,系宝丰县桥鸿运加油站工作人员。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诉被告宝丰县张八桥鸿运加油站、葛红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对宝丰县张八桥鸿运加油站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回对宝丰县张八桥鸿运加油站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