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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304刑初318号
案件名称岳伟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岳伟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0304刑初318号 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伟,男,198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被告人岳伟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6月2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人岳伟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9月21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7月12日被怀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3日经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当日被怀远县公安局逮捕。

现羁押于蚌埠市怀远县看守所。

辩护人耿圣杰,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一部刑诉[2019]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25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岳伟及其辩护人耿圣杰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20日上午9时许,怀远县烟草局执法人员根据线索举报,在怀远县榴城镇苏集村委会附近查获销售假冒卷烟的岳伟,在其驾驶的皖L×××××尼桑轿车内查获中华(软)、冬虫夏草、苏烟等假冒品牌的卷烟73条,市场价格33282.28元。

2017年6月份以来,被告人岳伟通过其昵称为“岳伟”、“烟厂真品直销,超低价格”的微信账号联系微信昵称为“A黑钻石”的上家,通过邮寄方式购买各类假冒品牌的卷烟104条,合计9905元;

联系微信昵称为“a源头直发免税香烟客户1”、“人生如烟”、“沉醉”、“婷儿免税香烟一手货源”、“吴小玉”的上家,通过邮寄方式购买各类假冒品牌的卷烟964条,合计100185元;

联系微信昵称为“A林乐乐商贸”的上家,通过邮寄方式购买各类假冒品牌的卷烟130条,合计11030元;

联系微信昵称为“a_大洋一件代发”的上家,通过邮寄方式购买各类假冒品牌的卷烟26条,合计3460元;

联系微信昵称为“阿紫”的上家,通过邮寄方式购买各类假冒品牌的卷烟141条,合计10585元。

被告人岳伟购买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共计1365条,合计135165元(包括2018年9月20日被查获假冒品牌的卷烟73条,市场价格33282.28元),后以每条加价20-30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当地及周边个人及商户,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6万余元。

2019年7月12日,被告人岳伟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通过微信买卖卷烟,被淮北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查获各类假冒品牌卷烟59.4条,市场价格10928元。

为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出示了怀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相关照片,怀远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委托单、烟草产品检验委托协议书、怀远县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怀远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涉案卷烟申请价格鉴证明细表及皖烟价鉴字(2018)0301号涉案卷烟价格鉴证结论书,安徽省萧县烟草专卖局证明,萧烟处[2018]第201号萧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各类卷烟商标注册证;

提供了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以及电子数据检验报告;

宣读了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据此认为,被告人岳伟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其依法判处。

被告人岳伟对上述指控不表示异议。

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岳伟认罪态度较好,成立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第100328号中华及图注册商标、第130551号利群及图注册商标、第7185080号南京注册商标、第4221359号蘇煙注册商标、第9824357号玉溪及图注册商标、第1953286号云烟及图注册商标、第247554号黄鹤楼及图注册商标、第1217754号芙蓉王及图注册商标、第5007173号和天下注册商标、第103775号大重九及图注册商标、第7021140号牡丹注册商标、第609061号荷花及图注册商标、第26026251号炫赫门注册商标、第20544464号冬虫夏草注册商标、第22402399号金陵十二钗注册商标、第1078708号金皖注册商标、第111170号大公鸡及图注册商标。

以上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且用在第34类香烟、卷烟等。

2018年9月21日,怀远县公安局接到怀远县烟草专卖局移交的案件线索,于次日对被告人岳伟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立案侦查。

2018年9月22日,怀远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岳伟处扣押白色vivox9手机一部,中华(软)21条、钻石(荷花)2条、利群(软长嘴)2条、中华(硬)5条、玉溪1条、芙蓉王1条、南京(红)1条、苏烟(软金砂)5条、中华(5000出口)2条、苏烟(蓝色妖姬)1条、钻石(细支荷花)1条、冬虫夏草(和润)7条,以及五星红杉树卷烟(苏烟)22条,大重九卷烟2条,共计73条,经鉴定涉案卷烟73条抽样检测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卷烟的鉴证价格为人民币33282.28元。

2019年7月12日,怀远县公安局接到淮北市烟草专卖局移交的案件线索。

2019年7月12日,怀远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岳伟处扣押卷烟26.4条(利群新版8条、南京红5条、黄山金皖烟5条、五星红杉树苏烟7.4条、南京炫赫门1条)、号牌为皖L×××××尼桑牌小型轿车一辆、VIVOX20A手机一部。

2019年7月15日,怀远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岳伟处扣押卷烟33条(五星红杉树苏烟11条、利群新版20条、南京炫赫门2条)。

以上共计59.4条,经鉴定涉案卷烟59.4条抽样检测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涉案卷烟的鉴证价格为人民币10928元。

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9月19日通过其昵称为“岳伟”、“烟厂真品直销,超低价格”的微信账号联系微信昵称为“A黑钻石”的上家,通过邮寄方式购买各类假冒注册商标品牌卷烟104条,合计9905元;

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7日联系微信昵称为“a源头直发免税香烟客户1”、“人生如烟”、“沉醉”、“婷儿免税香烟一手货源”、“吴小玉”的上家,通过邮寄方式购买各类假冒注册商标品牌的卷烟966条,合计100185元;

自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9月4日联系微信昵称为“A林乐乐商贸”的上家,通过邮寄方式购买各类假冒注册商标品牌的卷烟140条,合计11030元;

自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13日联系微信昵称为“a_大洋一件代发”的上家,通过邮寄方式购买各类假冒注册商标品牌的卷烟26条,合计3460元;

自2017年6月24日至2017年12月29日联系微信昵称为“阿紫”的上家,通过邮寄方式购买各类假冒注册商标品牌的卷烟150条,合计10585元。

被告人岳伟购买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共计1386条,合计135165元(包括2018年9月21日被查获假冒品牌的卷烟73条,购进价格10103.8元),后将1386条-73条计1313条假冒卷烟以每条加价15元、20元、30元、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当地及周边个人及商户。

经统计,被告人岳伟从中获利25400元。

购买价135165元-10103.8元(73条查扣烟进价)计125061.2元,销售金额达人民币150461.2元。

被告人岳伟退出违法所得25400元。

被告人岳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341322110894,许可证有效日期为2016年6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岳伟未持有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

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岳伟因销售假冒伪劣烟草,被萧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没收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利群(新版)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

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720元一倍的罚款计72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质证的以下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书证、物证 1、怀远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2018年9月22日,怀远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岳伟处扣押白色vivox9手机一部,中华(软)21条、钻石(荷花)2条、利群(软长嘴)2条、中华(硬)5条、玉溪1条、芙蓉王1条、南京(红)1条、苏烟(软金砂)5条、中华(5000出口)2条、苏烟(蓝色妖姬)1条、钻石(细支荷花)1条、冬虫夏草(和润)7条,以及五星红杉树卷烟(苏烟)22条,大重九卷烟2条。

共计73条。

2019年7月12日,怀远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岳伟处扣押卷烟26.4条(利群新版8条、南京红5条、黄山金皖烟5条、五星红杉树苏烟7.4条、南京炫赫门1条)、号牌为皖L×××××尼桑牌小型轿车一辆、VIVOX20A手机一部。

2019年7月15日,怀远县公安局从被告人岳伟处扣押卷烟33条(五星红杉树苏烟11条、利群新版20条、南京炫赫门2条)。

共计59.4条。

2、涉案车辆、卷烟照片,证实涉案假冒卷烟及车辆相关情况。

3、怀远县公安局鉴定聘请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委托单、烟草产品检验委托协议书、怀远县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怀远县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涉案卷烟申请价格鉴证明细表及皖烟价鉴字(2018)0301号涉案卷烟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怀远县烟草专卖局对涉案假冒卷烟73条进行抽样取证,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样品进行鉴定,涉案样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73条的鉴证价格为人民币33282.28元。

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对涉案假冒卷烟59.4条进行抽样鉴定,涉案样品均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

涉案卷烟的鉴证价格为人民币10928元。

4、安徽省萧县烟草专卖局《关于对岳伟是否持有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一事证明》,证实被告人岳伟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341322110894,许可证有效日期为2016年6月8日至2019年12月31日,岳伟未持有烟草专卖批发许可证。

5、萧烟处[2018]第201号萧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2018年10月19日,被告人岳伟因销售假冒伪劣烟草,被萧县烟草专卖局行政处罚,没收销售的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利群(新版)2条、苏烟(五星红杉树)2条;

处以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烟草专卖品货值金额720元一倍的罚款计720元。

6、怀远县烟草专卖局、淮北市烟草专卖局案件移送函,证实2018年9月21日,怀远县公安局接到怀远县烟草专卖局移交的案件线索,于次日对岳伟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进行立案侦查。

2019年7月12日,怀远县公安局接到淮北市烟草专卖局移交的案件线索。

7、各类卷烟商标注册情况,证实第100328号中华及图注册商标、第130551号利群及图注册商标、第7185080号南京注册商标、第4221359号蘇煙注册商标、第9824357号玉溪及图注册商标、第1953286号云烟及图注册商标、第247554号黄鹤楼及图注册商标、第1217754号芙蓉王及图注册商标、第5007173号和天下注册商标、第103775号大重九及图注册商标、第7021140号牡丹注册商标、第609061号荷花及图注册商标、第26026251号炫赫门注册商标、第20544464号冬虫夏草注册商标、第22402399号金陵十二钗注册商标、第1078708号金皖注册商标、第111170号大公鸡及图注册商标。

以上注册商标均在有效期内,且用在第34类香烟、卷烟等。

8、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岳伟系被抓获归案。

9、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岳伟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10、(2005)栖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岳伟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5年6月24日被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11、电子数据,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取得被告人岳伟与案件有关的相关电子数据。

二、证人证言、辨认笔录 1、证人张某证言及其微信转账截图,证实2018年8月份的时候,有个微信号×××,昵称:烟厂真品直销,超低价格加自己问是否要烟。

在2018年9月15日购买2条中华,通过微信转账400元。

当时是个男的开着白色的尼桑小轿车送过来。

购买的中华烟抽了是假的。

(中华烟每条进价150元,差价50元) 2、证人蒲某证言及其微信转账截图,证实2018年9月14日,朋友蔡旺祥让帮忙加个微信号×××,昵称烟厂真品直销,超低价格的人,帮他买条中华烟,这个人就开车到怀远民政局门口给了一条中华烟,微信支付200元。

烟应该是假的,真烟价格不会这么低。

3、证人夏某证言及其微信转账截图,证实在2018年9月1日,有个微信号×××,昵称:烟厂真品直销,超低价格加自己微信问是否需要烟,就要1条大苏,一条中华,然后一个男的就开着白色的尼桑把烟送到当时干活的大坝龙湖工地上,然后通过微信将340元转给他。

购买的卷烟是假的,抽了几包就都给扔了。

(中华烟每条进价150元差价50元,大苏每条进价120元差价20元) 4、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在2018年5月22日,有个微信号×××,昵称:烟厂真品直销,超低价格的人加自己微信,问是否需要高仿走私烟。

从这个人手里陆续购买过几次香烟,分别是:1、1条硬中华、1条玉溪;

2、24条利群、1条硬中华;

还拿过不少利群和红南京,不过太假都退给他了。

他说他叫岳伟,每次送烟都是开车,一辆白色的尼桑牌轿车。

中华150元1条,玉溪是120元1条,利群是80元1条,每次都是付现金。

从他手里购买的卷烟是假烟。

(玉溪每条进价90元,差价30元;

利群每条进价65元,差价15元;

) 三、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被告人岳伟的供述,详细交代了自己于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9月19日通过其昵称为“岳伟”、“烟厂真品直销,超低价格”的微信账号联系微信昵称为“A黑钻石”的上家,通过邮寄方式购买各类假冒注册商标品牌卷烟104条,合计9905元;

自2017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7日联系微信昵称为“a源头直发免税香烟客户1”、“人生如烟”、“沉醉”、“婷儿免税香烟一手货源”、“吴小玉”的上家,通过邮寄方式购买各类假冒注册商标品牌的卷烟966条,合计100185元;

自2018年7月27日至2018年9月4日联系微信昵称为“A林乐乐商贸”的上家,通过邮寄方式购买各类假冒注册商标品牌的卷烟140条,合计11030元;

自2018年9月3日至2018年9月13日联系微信昵称为“a_大洋一件代发”的上家,通过邮寄方式购买各类假冒注册商标品牌的卷烟26条,合计3460元;

自2017年6月24日至2017年12月29日联系微信昵称为“阿紫”的上家,通过邮寄方式购买各类假冒注册商标品牌的卷烟150条,合计10585元。

被告人岳伟购买各类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共计1386条,合计135165元(包括2018年9月20日被查获假冒品牌的卷烟73条,购进价格10103.8元)。

后以每条加价15元、20元、30元、5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当地及周边个人及商户,盈利25400元。

取保候审期间又重新申请两个微信号,只用一个微信号在网上买卖卷烟,通过姜磊的微信将钱给上家,被烟草专卖局查扣26.4条,并主动交代淮北袁庄矿申通快递店还有11条及徐州雨润市场22条假烟没有到货,每条加价20—30元卖给当地办红白喜事的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伟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达15万余元,属于数额较大,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但指控数额有误,予以纠正。

被告人岳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此节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岳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2日起至2020年11月11日止。

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 二、被告人岳伟退出的违法所得二万五千四百元及罚金十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以及被告人岳伟的作案工具皖L×××××尼桑牌小型轿车一辆、VIVOX20A手机一部和白色vivox9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

(在怀远县公安局处)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聂红梅 审 判 员  李 庆 人民陪审员  王侠一 二0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孔 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四条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违法所得、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50%以上一倍以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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