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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四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5718号
案件名称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与吴四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吴四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5718号 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钱公路3469号3号楼。

法定代表人:陈湖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乐园,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燕加,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四美,女,195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四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上海晨光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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