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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即墨市家和福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鲁0282民初12093号
案件名称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即墨市家和福超市商标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即墨市家和福超市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12093号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孤岛镇共青团路15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2K。

法定代表人:徐宝庆,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乃钦、方祚磊,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即墨市家和福超市,住所地青岛市即墨区泰山一路253号-1。

经营者:徐维星,男,汉族,1968年11月23日出生,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即墨市家和福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山东欣马酒业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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