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29民初5653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冠(特别授权),山东创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祥县城区卓越电缆门市部,住所地嘉祥县兖兰东街路南(天涯酒店东侧) 经营者:赵小涛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诉被告嘉祥县城区卓越电缆门市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