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881民初4040号原告: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恒南路688弄35号1层1室A102区。
法定代表人:华怀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周高洁(实习律师),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被告:曲阜市盛斌华莱士汉堡店,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曲阜市有朋路双龙超市北门。
经营者:盛斌。
原告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曲阜市盛斌华莱士汉堡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被告双方因达成和解,故原告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1150元,由原告上海榕赢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