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云岩程程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黔01民初1423号
案件名称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与贵阳云岩程程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贵阳云岩程程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黔01民初1423号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习水县习酒镇。

法定代表人:钟方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伟、付陶,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阳云岩程程烟酒店,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66号。

经营者:程正长。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习酒公司)与被告贵阳云岩程程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陶,被告贵阳云岩程程烟酒店的经营者程正长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2、判决被告承担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取得了注册号为第1518899号商标注册权利,商标标识文字为“习”。

2007年8月20日,原告获准注册的“习”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原告在商标有效期内以“习”注册商标在“金质习酒”、“银质习酒”、“五星习酒”、“三星习酒”、“老习酒”等产品包装上使用,并获得诸多荣誉。

被告销售大量的金质习酒、老习酒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

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故请求法院支持诉请。

被告贵阳云岩程程烟酒店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交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营业执照、(2018)习证字第43号公证书、第1518899号商标注册证,证明:原告依法享有“”文字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该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第二组证据: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决定书、财物(场所、设施)清单,现场照片,鉴定证明表,证明:被告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产品,侵犯了原告商标专用权。

第三组证据:习酒部分产品价格证明表,证明:习酒部分产品的市场销售价。

经质证,被告对上述证据无异议。

根据本案的庭审质证意见以及原告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本院认定如下事实: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商标注册人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第1518899号商标注册证“习酒”文字、图形组合商标,取得“习酒”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

2007年8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关于认定“习酒”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认定原告使用在第33类白酒商品上的“习酒”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9年3月12日,被告因销售4瓶金质习酒、3瓶银质习酒、2瓶五星习酒、7瓶老习酒被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被查获商品的外包装盒上有“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并在包装盒上标有与“”文字及图形组合注册商标中文字部分相同的标识。

经习酒公司专业人员鉴定,上述批次的酒不是习酒公司和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包装)、出品。

习酒公司出具价格表表明金质习酒、银质习酒、老习酒在2019年的市场价格分别为298元、178元、128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被告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是原告主张的维权费用及合理开支和经济损失如何计算。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第一、原告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第1518899号商标注册证标明了商标的有效期至2021年2月6日届满。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之规定,原告在经核准的商标使用范围--白酒等商品范围内享有“”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专用权。

被告作为从事烟酒经营的主体,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从非正规渠道低价购进涉案物品,根据的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扣押决定书记载,在被告经营地址现场查获的被控侵权产品金质习酒、银质习酒、老习酒,其外包装上均印注有“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名称及“习酒”注册商标字样图案“”。

该批产品经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鉴定并出具了产品鉴定证明表,证明该批“习酒”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属侵犯习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之规定,被告销售的产品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第二、商标权属于民事权利,被告实施了民事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以及第二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之规定,原告作为民事权利人有权请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而被告作为民事侵权人,在承担行政责任接受处罚后,并未弥补商标权利人所受到的损失,故仍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第三、本案中,除应责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外,还应当考量其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被告作为因销售侵权商品构成侵权的民事主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主观上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销售的商品有合法来源并能说明提供者。

本案中,被告作为从事包括白酒销售业务的市场经营者,对所销售商品的合法来源并未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不符合销售商免除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应当承担赔偿原告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

”的规定,因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因被告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利益,故综合考虑原告作为驰名商标的市场知名度、商标的声誉、被告经营性质及经营规模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

综上,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贵阳云岩程程烟酒店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贵阳云岩程程烟酒店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三、驳回原告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贵阳云岩程程烟酒店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