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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金阳恒安好邻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陕08执398号
案件名称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金阳恒安好邻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已隐藏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9)陕08执398号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榆阳区金阳恒安好邻里超市(经营人:曹云飞):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金阳恒安好邻里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陕08民初4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被执行人榆林市榆阳区金阳恒安好邻里超市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以(2019)陕08执398号执行案件依法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5元及执行费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9)陕08执398号执行裁定书,追加榆林市榆阳区金阳恒安好邻里超市经营人曹云飞为本案被执行人。

2019年11月27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曹云飞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14481001061vvvv账户有存款,2019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9)陕08执398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划拨被执行人曹云飞在长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开发区支行开设的账号为6214481001vvvvvv账户存款6145元。

据此,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19)陕08执39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9年12月11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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