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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志飞、谢玉燕假冒注册商标罪陈飞、叶发青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刘俊鸿、陈义俊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1084刑初485号
案件名称谢志飞、谢玉燕假冒注册商标罪陈飞、叶发青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刘俊鸿、陈义俊等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谢志飞;谢玉燕;陈飞;叶发青;何李苗;刘俊鸿;陈义俊;蔡丽娜;洪东验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文书内容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1084刑初485号公诉机关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志飞,女,1974年12月11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住广州市白云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被告人谢志飞曾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16年3月22日被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处以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没收、销毁侵犯第495423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23件,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现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2019年1月16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扬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倪强,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谢玉燕,女,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文盲,个体,住广州市白云区,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系被告人谢志飞妹妹。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1月16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谈健,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飞,男,1992年4月1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广州市白云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3月12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经伟,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发青,男,1991年1月4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广州市白云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龙南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3月12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薛程明,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何李苗,女,1994年7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3月1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吴向凤,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俊鸿,男,1995年6月1日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住广州市海珠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9年1月25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杨倩,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义俊,男,1986年8月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人陈义俊曾因赌博,2009年3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

现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9年3月1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殷飞天,江苏金飞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蔡丽娜,女,1984年12月16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福建省石狮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9年3月1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穆华,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洪东验,男,1980年11月3日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住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9年3月19日被高邮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秦世海,江苏日出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以邮检诉刑诉[2019]4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飞、叶发青、何李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刘俊鸿、陈义俊、蔡丽娜、洪东验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8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姚存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陈飞、叶发青、何李苗、刘俊鸿、陈义俊、蔡丽娜、洪东验及辩护人倪强、谈健、经伟、薛程明、吴向凤、杨倩、殷飞天、李穆华、秦世海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假冒注册商标、被告人陈飞、叶发青、何李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谢志飞2017年以来,在未取得“波司登”商标授权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谢玉燕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锦东服装城A栋1377-1378档经营“飞燕服饰”服装店,通过购买“圣雪诺”、“欧羽尚”等品牌的羽绒服、向被告人刘俊鸿购买非法制造的波司登吊牌、领标及羽绒球,由被告人谢志飞本人或找人代工将“圣雪诺”、“欧羽尚”等品牌的羽绒服上原来的吊牌、领标、羽绒球替换成波司登的吊牌、领标、羽绒球的方式生产假冒的波司登羽绒服并进行销售。

被告人谢玉燕提供微信号“AY138××××5896”、银行卡,站店独立销售、微信接待等方式与被告人谢志飞共同销售假冒的波司登羽绒服,累计销售假冒波司登羽绒服共计3981件,销售额1108530元。

其中被告人陈飞、叶发青通过微信以每件26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经营的“飞燕服饰”购买假冒波司登羽绒服2102件,并以走份批发的形式销售假冒波司登羽绒服1335件,销售额为362250元;

被告人何李苗购买假冒波司登羽绒服450件,价值117000元,并以走份批发的形式销售假冒波司登羽绒服350件,销售额为9万余元。

二、被告人刘俊鸿、陈义俊、蔡丽娜、洪东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被告人陈义俊、洪东验、蔡丽娜明知被告人刘俊鸿向其订购的吊牌系波司登公司的注册商标标识,仍非法制造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刘俊鸿销售各自非法制造的波司登吊牌、羽绒球、领标,分别销售22000件、30000件、30000件,销售额分别为3414元、5150元、4200元。

被告人刘俊鸿将上述进购的带有“波司登”商标的领标、吊牌、羽绒球共计9万余件销售给被告人谢玉燕,销售额为18561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二人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谢志飞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被告人谢玉燕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陈飞、叶发青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巨大,被告人何李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俊鸿、陈义俊、蔡丽娜、洪东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刘俊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飞、叶发青、何李苗、陈义俊、蔡丽娜、洪东验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陈飞、叶发青、何李苗、刘俊鸿、陈义俊、蔡丽娜、洪东验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陈飞、叶发青、何李苗、刘俊鸿、陈义俊、蔡丽娜、洪东验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无异议。

辩护人倪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谢志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真诚;

2、被告人谢志飞先行退出人民币30万元,且系初犯、偶犯。

辩护人谈健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告人谢玉燕参与生产行为,其从事的是销售行为,不应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2、被告人谢玉燕系坦白、认罪认罚、从犯、初犯、偶犯。

辩护人经伟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陈飞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2、被告人陈飞已退出违法所得并自愿缴纳罚金;

3、被告人陈飞已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谅解;

4、被告人陈飞系初犯,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薛程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叶发青构成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已赔偿注册商标权利人损失并取得其书面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吴向凤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何李苗系自首、初犯、偶犯,认罪认罚,已赔偿注册商标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杨倩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刘俊鸿如实供述其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人殷飞天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义俊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请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李穆华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蔡丽娜系自首、初犯,具有退赃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理。

辩护人秦世海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洪东验系初犯,案发后主动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当庭认罪悔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一、“波司登”系列注册商标权属。

“波司登”系列注册商标,系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在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登记注册的关于“波司登”的一系列注册商标,包括:(1),注册号第7907053号,有效期自2011年1月7日至2021年1月6日止;

(2),注册号第1016064号,有效期自1997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止,经续展至2027年5月27日;

(3),注册号第4954234号,有效期自2009年5月14日至2019年5月13日止;

(4),注册号第1016026号,有效期自1997年5月28日至2017年5月27日止,经续展至2027年5月27日;

(5),注册号第11516677号,有效期自2014年2月21日至2024年2月20日止。

等等。

核定使用商品均为第25类,羽绒服装等。

波司登国际服饰(中国)有限公司仅排他许可授权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在商标有效期内使用“波司登”系列注册商标,从未授权本案各被告人生产、销售使用“波司登”系列注册商标的产品。

该节事实,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的商标注册证、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波司登”系列注册商标所有人名称变更过程说明、“波司登”羽绒服装上商标及其他专有标识使用说明、说明、“波司登”驰名商标认定通知、未授权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二、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7年初至2019年1月,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锦东服装城A栋1377-1378档其经营的“飞燕服饰”服装店,通过更换其购买的“圣雪诺”、“欧羽尚”等品牌羽绒服上吊牌、领标、羽绒球等方式生产标有、、、、商标的羽绒服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1108530元,其中被告人谢玉燕负责微信联系、站店独立销售等。

2019年1月15日高邮市公安局在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经营的“飞燕服饰”服装店内将两被告人抓获,并现场查扣上述标有波司登商标的羽绒服5件,2019年1月16日在广州市白云区石井镇凰岗村东昌里2号一楼仓库及201室仓库内查扣上述标有波司登商标的羽绒服1321件。

上述共计查获标有波司登商标的羽绒服1460件,货值30万余元。

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谢志飞退出人民币30万元。

经比对,从买家处调取的以及扣押的羽绒服上标有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第7907053号、第1016064号、第4954234号、第1016026号、第11516677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且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确认,均系假冒波司登系列注册商标的产品。

该节事实,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供述,证人谢志好、张某、胡某、滕某、罗某、李某甲、李某乙、周某甲、郭某、李某丙、杨某甲、宋某、唐某、周某乙、王某等人的证言及证人提供的微信截图光盘、购买的羽绒服12件、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产品调拨单、飞燕服饰名片、记账记录、银行签购单、标有波司登标识的吊牌、羽绒球、领标,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检验结论、未授权证明、投诉书,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案件移送书、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证据复制(提取品)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委托保管书、高邮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搜查笔录、现场照片、假冒产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照片、发还物品清单、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经被告人谢志飞确认的飞燕服饰波司登羽绒服销售表、产品调拨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进货记录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物清单、检验结论、湖南省衡阳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营业执照、采购单、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四川省岳池县工商质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询问笔录、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物品(场所、设施)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银行卡交易明细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三、被告人陈飞、叶发青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8年9月8日至2018年12月19日,被告人陈飞、叶发青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谢玉燕以每件260元的价格购买标有、、、、商标的羽绒服,并以走份批发的形式对外销售1335件,非法经营数额362250元。

2019年1月17日、2月20日,高邮市公安局在广州市白云区找到向被告人谢玉燕购买标有波司登商标羽绒服的叶发青、陈飞,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陈飞、叶发青到高邮市公安局卸甲派出所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各退出人民币15万元。

2019年7月,被告人陈飞、叶发青赔偿注册商标权利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经比对,从买家处调取的以及扣押的羽绒服上标有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第7907053号、第1016064号、第4954234号、第1016026号、第11516677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且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确认,均系假冒波司登系列注册商标的产品。

该节事实,被告人陈飞、叶发青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告人谢玉燕、陈飞、叶发青供述,证人陈九胜、黄某、朱某甲、杨某乙、蔡某、朱某乙、谢某等人的证言及证人提供的销售明细查询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快递单、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检验结论、未授权证明、刑事谅解书,高邮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头像截图、营业执照、销售明细查询清单、标有波司登标识的羽绒服1件、快递单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四、被告人何李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2018年8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何李苗通过微信向被告人谢玉燕以每件260元的价格购买标有、、、、商标的羽绒服,并以走份批发的形式对外销售350件,非法经营数额9万余元。

2019年2月21日,高邮市公安局在广州市白云区找到向被告人谢玉燕购买标有波司登标识羽绒服的何李苗,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何李苗接到高邮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出人民币9万元。

2019年3月15日,被告人何李苗赔偿注册商标权利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

经比对,从买家处调取的以及扣押的羽绒服上标有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第7907053号、第1016064号、第4954234号、第1016026号、第11516677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且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确认,均系假冒波司登系列注册商标的产品。

该节事实,被告人何李苗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告人谢玉燕、何李苗供述,证人何永锋、何某、于某等人的证言及证人提供的微信截图、营业执照,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检验结论、未授权证明,高邮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处理物品文件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收据收据、快递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交易明细截图、刑事谅解书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五、被告人刘俊鸿、陈义俊、蔡丽娜、洪东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2017年10月至2018年9月,被告人刘俊鸿根据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的定制要求,联系被告人陈义俊、洪东验、蔡丽娜分别为其生产标有波司登标识的吊牌、羽绒球、领标,共计9万余件,被告人刘俊鸿获得18561元。

其中,被告人陈义俊联系相关印刷厂印制标有波司登标识的吊牌合计22000件,获得3414元。

被告人洪东验联系相关厂家生产标有波司登标识的羽绒球合计30000件,获得5150元。

被告人蔡丽娜联系相关厂家生产标有波司登标识的领标合计30000件,获得4200元。

2019年1月25日,高邮市公安局在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中大康乐中约南新街18-1档内将被告人刘俊鸿抓获,并在店内现场查扣标有波司登标识的吊牌3件、羽绒球1件。

被告人刘俊鸿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退出人民币18000元。

2019年3月1日被告人陈义俊接到高邮市公安局电话通知后到案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退出人民币3400元。

2019年2月23日、2月25日,高邮市公安局在广州市白云区找到向被告人刘俊鸿提供标有波司登标识领标、羽绒球的蔡丽娜、洪东验,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蔡丽娜、洪东验到高邮市公安局卸甲派出所配合调查,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各退出人民币4200元、5100元。

经比对,从买家处调取的以及扣押的羽绒服上标有的⺣、⺤、⺥、⺦、⺧商标与注册商标权利人第7907053号、第1016064号、第4954234号、第1016026号、第11516677号注册商标构成相同。

且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确认,均系假冒波司登系列注册商标的产品。

该节事实,被告人刘俊鸿、陈义俊、蔡丽娜、洪东验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的被告人刘俊鸿、陈义俊、蔡丽娜、洪东验供述,证人连润键、朱某丙、朱某丁、温某、陈某等人的证言及证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注册商标权利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检验结论、未授权证明,高邮市公安局制作和调取的抓获经过、搜查笔录、光盘、搜查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照片、江苏省暂扣款物专用收据、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明。

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证实本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本院对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罪,依法应予惩处,且属于共同犯罪。

被告人陈飞、叶发青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

被告人何李苗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且部分属于共同犯罪。

被告人刘俊鸿、陈义俊、蔡丽娜、洪东验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依法应予惩处,且部分属于共同犯罪。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谢玉燕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谢玉燕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谢玉燕与被告人谢志飞系共同经营,被告人谢志飞负责生产、进货,被告人谢玉燕负责店内及微信独立销售;

根据被告人谢玉燕的供述,其明知涉案羽绒服系谢志飞自己贴牌生产、其知道正品羽绒服价格远远高于涉案羽绒服并认可知道发货羽绒服是假冒波司登商标羽绒服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玉燕在明知的情况下,参与到被告人谢志飞生产、销售行为的主要活动中,应当认定为共犯,故被告人谢玉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院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对于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陈飞、叶发青、何李苗、蔡丽娜、洪东验构成自首的指控及辩护人关于五被告人构成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后,已经掌握被告人陈飞、叶发青、何李苗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及被告人蔡丽娜、洪东验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线索并在立案侦查后将上述被告人抓获,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飞、叶发青、何李苗、蔡丽娜、洪东验不属于自动投案,不符合自首的法定条件,本院对公诉机关的该指控予以纠正,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玉燕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院视其犯罪情节决定给予减轻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对尚未销售的至少30万货物以犯罪未遂处罚,因已销售部分与未销售部分系处于同一法定刑幅度,故对两被告人已销售部分在未销售部分的法定刑内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陈飞、叶发青、何李苗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赔偿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俊鸿、蔡丽娜、洪东验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陈义俊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被告人的认罪悔罪表现,决定对其适用从轻处罚。

被告人谢志飞、谢玉燕、陈飞、叶发青、何李苗、刘俊鸿、陈义俊、洪东验、蔡丽娜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被告人谢玉燕、陈飞、叶发青、何李苗、刘俊鸿、陈义俊、洪东验、蔡丽娜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等情节,本院认为可以对被告人谢玉燕、陈飞、叶发青、何李苗、刘俊鸿、陈义俊、洪东验、蔡丽娜适用缓刑。

对辩护人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合法的知识产权不受侵害,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志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至2022年3月15日。

被告人谢志飞向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退出的现暂扣于该局的人民币三十万元抵充被告人谢志飞的罚金,余款人民币四十七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谢玉燕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谢玉燕已向本院缴纳罚金四十六万元,余款人民币九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飞向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退出的现暂扣于该局的人民币十五万元抵充被告人陈飞的罚金,余款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被告人陈飞已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叶发青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叶发青向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退出的现暂扣于该局的人民币十五万元抵充被告人叶发青的罚金,余款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被告人叶发青已向本院缴纳。

)五、被告人何李苗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何李苗向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退出的现暂扣于该局的人民币九万元中的五万五千元抵充被告人何李苗的罚金,其余人民币三万五千元由暂扣单位退还给被告人何李苗。

)六、被告人刘俊鸿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刘俊鸿向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退出的现暂扣于该局的人民币一万八千元抵充被告人刘俊鸿的罚金。

)七、被告人陈义俊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陈义俊向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退出的现暂扣于该局的人民币三千四百元抵充被告人陈义俊的罚金,余款人民币一千六百元已向本院缴纳。

)八、被告人蔡丽娜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蔡丽娜向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退出的现暂扣于该局的人民币四千二百元抵充被告人蔡丽娜的罚金,余款人民币一千八百元已向本院缴纳。

)九、被告人洪东验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洪东验向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退出的现暂扣于该局的人民币五千一百元抵充被告人洪东验的罚金,余款人民币九百元已向本院缴纳。

)十、江苏省高邮市公安局扣押的作案工具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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