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民终139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英伦路1号。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辉,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嵩明县嵩阳镇恒久通信器材店,经营场所:嵩阳镇南街165号第一间(嵩明饭店旁)。
经营者:张磊(工商登记注册号:530127600088028)。
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嵩明县嵩阳镇恒久通信器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云01民初4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被上诉人嵩明县嵩阳镇恒久通信器材店已被注销,故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66元,减半收取183元,由上诉人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