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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终766号
案件名称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终7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

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人民中路64号。

经营者:吴昌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栋厂房1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

上诉人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3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焦彦 审 判 员  钱建国 审 判 员  魏磊 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乐 书 记 员  韩丰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终766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钱建国、魏磊 法官助理:刘乐 书记员:韩丰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8日 涉案专利 “一种一体式自拍装置”实用新型专利(ZL201420522729.0) 关 键 词 实用新型专利;

侵权;

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本案按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原判主文:一、自判决生效之日起,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立即停止销售侵害ZL201420522729.0专利权的自拍杆;

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顺庆区天业通讯营业厅赔偿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8000元;三、驳回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

法律问题 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情形 裁判观点 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收到催缴二审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的,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二审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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