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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艳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4知民初133号
案件名称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刘艳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艳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133号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湖大道16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7382887412。

法定代表人:薛嘉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芬蕊,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彬彬,浙江浙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艳苹,女,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永城市,现住江苏省海门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注册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7517434382。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罗莱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莱科技公司)诉被告刘艳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

罗莱科技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刘艳苹停止侵害罗莱科技公司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销售带有“罗莱”字样的侵权商品,不得在商品介绍中使用“罗莱”字样;

2.判令刘艳苹赔偿罗莱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00000元;

3.判令刘艳苹赔偿罗莱科技公司为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20000元;

4.判令淘宝公司立即断开刘艳苹侵权商品的网页链接;

5.本案诉讼费用由刘艳苹、淘宝公司负担。

事实和理由:罗莱科技公司是国内较早涉足家用纺织品行业并集研发、设计、生产、销售于一体的龙头企业。

2009年9月罗莱科技公司登陆A股市场,2010年入选“中国2010年福布斯最具潜力企业”,2005年至2015年间被相关机构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福布斯中国潜力企业”“中国纺织服装行业品牌价值50强企业”,2004年至2014年间罗莱品牌被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授予“江苏名牌产品”称号,2005年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授予“中国名牌产品”称号,2014年12月由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出具品牌价值证书认定品牌价值为人民币二十亿八千四百万元,2016年3月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华全国商业信息中心出具两份荣誉证书称,罗莱科技公司床上用品系列、被子系列分别连续十一年(2005年-2015年)和十年(2006年-2015年)荣列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第一,2016年中国家具CEO峰会上罗莱科技公司荣获“2015年度中国家具产业影响力品牌”。

目前,罗莱科技公司拥有10多家子公司,原创品牌及国际代理品牌20多个,连锁店近3000多家,销售网络遍及全国。

罗莱科技公司依法取得第3911441号“”、第4167105号“”、第4902138号“”、第4902137号“”、第7702004号“”等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近期,罗莱科技公司发现刘艳苹未经许可,擅自在淘宝平台上开设的店名为“love敲罗莱家纺国际”的淘宝店铺,使用罗莱科技公司所享有的第7702004号“”、第4902138号“”的商标,严重损害了罗莱科技公司的合法权益。

刘艳苹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刘艳苹自2017年8月3日常住江苏省海门市三星镇汇成佳园2幢606室,有2017年8月3日海门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苏(2017)海门市不动产权第0033594号不动产权证书、2016年7月7日南通市公安局签发的居住证为证,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本案属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于管辖权的确认应依法适用上述法律规定,2017年8月3日海门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苏(2017)海门市不动产权第0033594号不动产权证书、2016年7月7日南通市公安局签发的居住证、2019年12月27日南通蓝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居住证明》,能够证明刘艳苹在本案起诉时已在海门市三星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故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被告刘艳苹经常居住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刘艳苹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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