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203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正光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91784751。
负责人:焦德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光磊,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新中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陇海路与示范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871271112。
法定代表人:高新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飞,河南诚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与被告商丘市新中石化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5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石油分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