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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商丘市梁园区西美子化妆品店、商丘市睢阳区西子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4知民初475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商丘市梁园区西美子化妆品店、商丘市睢阳区西子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商丘市梁园区西美子化妆品店;商丘市睢阳区西子化妆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47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颖,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西美子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绿苑新村83号门面。

经营者:张杰。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西子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师范学院大门西门面房。

经营者:张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西美子化妆品店、商丘市睢阳区西子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已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西美子化妆品店、商丘市睢阳区西子化妆品店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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