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4知民初475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军,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颖颖,河南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西美子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绿苑新村83号门面。
经营者:张杰。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西子化妆品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文化路师范学院大门西门面房。
经营者:张杰。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西美子化妆品店、商丘市睢阳区西子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已与被告商丘市梁园区西美子化妆品店、商丘市睢阳区西子化妆品店自行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