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民初621号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广州市海珠区南华东路草芳围4号。
法定代表人:古志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沛杭,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铜山区如家超市,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大许村。
经营者:张立虎。
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铜山区如家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本案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东咏声动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