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10民初11828号之一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帅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
法定代表人:丁树锋,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志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帅将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1日立案。
2019年12月10日,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保全费4,870元,由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金 滢审 判 员 徐婷姿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晓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