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31知民初10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址: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峰,湖南湘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首市明珠纯唱歌厅,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世纪山水62栋1单元201。
经营者:鲍中顺,男,1962年10月19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吉首市。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吉首市明珠纯唱歌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即立即销毁或清除相关侵权标识及装潢,删除相关网站及微信公众号中侵权文字、图片等内容。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纯K”是原告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被告经营的“吉首市明珠纯唱歌厅”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侵犯了原告的上述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提出如上诉求,请判如所诉。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所起诉的鲍中顺经营的吉首市明珠纯唱歌厅已于2019年11月12日注销,经营者也不再是鲍中顺,故原告起诉错误,本院予以驳回。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的诉讼费3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建英审 判 员 彭四海人民陪审员 黄德源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龙声波书记员龙娟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