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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海润石化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8271号
案件名称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海润石化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海润石化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827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城南开发区潘塘两山口。

法定代表人:安继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俊霖,重庆图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淮安市海润石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马甸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常秋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学芝,北京市玖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雅楠,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淮安市海润石化有限公司、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无效宣告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558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淮海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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