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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董天堂、黄山区汤口镇寨西叶波大润发零肆伍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01民初1283号
案件名称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董天堂、黄山区汤口镇寨西叶波大润发零肆伍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董天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1283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天堂,男,1974年11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俊强,安徽铭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山区汤口镇寨西叶波大润发零肆伍号店,经营场所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汤口镇寨西汤川路045号. 经营者:邢式红。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天堂、被告黄山区汤口镇寨西叶波大润发零肆伍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4日立案。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以其与董天堂、黄山区汤口镇寨西叶波大润发零肆伍号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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