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529号原告:何春,男,1985年2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炜,广东融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鹰杰鹏内衣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九围富源工业区B栋三楼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X2。
经营者:黄智鹏,男,1991年2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原告何春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鹰杰鹏内衣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163030××××.2)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何春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春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春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50元,由原告何春负担。
原告何春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扣除本院应收取的部分,其余部分人民币650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