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2民初1692号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光明山镇前杨村前杨屯。
法定代表人:孙琳,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丽平,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河市壹品桃源北门超市,经营场所辽宁省庄河市壹品桃园小区。
经营者:张钦润,男,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鑫禹,辽宁昌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庄河市壹品桃源北门超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大连圣诺日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