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4079号原告:山东国兴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
法定代表人:鲍明松,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极创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大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栋梁,北京市炜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国兴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极创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8日立案。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极创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对涉案名称为“一种履带式移动底盘避震机构”(专利号:ZL201620269164.9)实用新型专利、“一种履带底盘用悬挂行走机构”(专利号:ZL201720399948.8)实用新型专利、“履带式移动底盘”(专利号:ZL201630104468.5)外观设计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于2019年12月24日被受理。
被告极创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本案中止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专利权的效力处于不稳定状态,本案的审理必须以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结果为依据,在审查决定书作出之前,本案中止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