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9民申2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盐城市亭湖区广品轩烟酒商行,住所地在盐城市亭湖区开放大道51号5号综合楼门市A108室(门牌号开放大道51-2)。
经营者:刘海堂,男,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44,住所地在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昌,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广品轩烟酒商行与被申请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广品轩烟酒商行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8)苏0902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广品轩烟酒商行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广品轩烟酒商行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盐城市亭湖区广品轩烟酒商行撤回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