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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旻一生物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振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9609号
案件名称湖南旻一生物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刘振雄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旻一生物有限公司;刘振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609号原告:湖南旻一生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

法定代表人:陈君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日娟,上海锦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振雄,男,汉族,1988年3月29日出生,住湖南省。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振雄、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湖南旻一生物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湖南旻一生物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刘振雄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旻一生物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湖南旻一生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俞海苓审 判 员  陈璐旸人民陪审员  陈国元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邓怡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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