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002民初6685号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99号安踏营运中心。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亚男,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名,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陵区九零后鞋吧,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运河西路116号。
经营者:徐祖建。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诉被告广陵区九零后鞋吧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时,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置,无规避法律的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已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