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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发生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1127刑初463号
案件名称陈发生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发生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赣1127刑初463号公诉机关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发生,男,197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石城县人,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住石城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陈埭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晋江市看守所。

于2019年8月24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余干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余干县看守所。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以余检一部刑诉〔201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发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立案受理后,征得被告人陈发生同意,依法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发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程丽娜(已判刑)联系被告人陈发生叫其帮忙组装假冒特步品牌运动鞋(型号984118111166),原材料由陈发生自行购置,程丽娜以每双35元收购,陈发生表示同意。

后其在福建晋江市样埭村一个出租屋内帮程丽娜组装了1755双假冒特步品牌运动鞋供程丽娜网上销售。

2017年8月份,程丽娜再次联系陈发生叫其帮忙组装假冒特步品牌运动鞋(型号为985319321668),原材料由程丽娜提供,陈发生收取组装费每双7元,另外鞋垫由陈发生提供,每双1.4元,陈发生表示同意。

后其在福建晋江市样埭村一个出租屋内帮程丽娜组装了3300双假冒特步品牌运动鞋供程丽娜网上销售。

上述两款假冒特步品牌运动鞋均被程丽娜网上销售,销售均价分别为64.029元∕双、77.72元∕双,非法经营数额合计368846.895元,陈发生获取违法所得合计89145元。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发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抓获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开户信息、笔记本复印件、特步公司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卡交易明细、购销合同等书证,证人程丽娜、王某1、涂某、胡某、熊某、王某2、江某、庄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及现场照片,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被告人陈发生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提交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未发表辩护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发生未经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许可,在同一种运动鞋上使用与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特步运动鞋相同的商标,销售给他人,从中获利8914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发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

被告人陈发生为他人组装假冒注册商标的运动鞋,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被告人陈发生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发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19日起至2020年12月18日止。

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陈发生违法所得计人民币8914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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