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18754号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7C。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裕武,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加,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升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徐州市铜山区马坡镇玻璃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M。
法定代表人:王思刚。
被告:佛山市皇迪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华口居委会华发路8号首层之十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8F。
法定代表人:吴柳媚。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燕山,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慧娟,广东共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山市欧派盛荣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大岑工业区宏业路3号之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U9C。
法定代表人:王洁彬。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州升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皇迪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欧派盛荣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立案。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徐州升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皇迪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州升华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皇迪电器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