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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勇、沈牡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2民初11322号
案件名称孙勇、沈牡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孙勇;沈牡丹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11322号原告:(日本)YKK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东京都千代田区神田和泉町1番地。

法定代表人:大谷裕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加维,广东苏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勇,男,汉族,1981年3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崇阳县。

被告:沈牡丹,女,汉族,1986年7月3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崇阳县。

原告YKK株式会社诉被告孙勇、沈牡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

2019年11月30日,原告YKK株式会社提出其与被告孙勇、沈牡丹已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协议,故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YKK株式会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YKK株式会社撤诉。

案件受理费2499元,由原告YKK株式会社负担。

审判长 夏 科审判员 张春节审判员 徐桂春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书记员 叶梅娟附:本裁判的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

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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