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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临湘市御艾坊日用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6502号
案件名称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与临湘市御艾坊日用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临湘市御艾坊日用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6502号 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沙湾镇福龙路999号16座厂房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PRETTEPHILIPPEJOSEPHPIERRE,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白崇晓,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湘市御艾坊日用店,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临湘市沿河南路原总工会院内2号。

经营者:沈荣,女,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湘市御艾坊日用店、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广州全日泰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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