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827号 原告:黄兴,男,汉族,1982年4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文建,襄阳嘉琛知识产权事务所专利代理师。
被告:武侯区骏海家具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太平园家俬广场B区B座103-104号。
经营者:邱枫。
被告:成都市每立方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汇兴南路。
法定代表人:龙宇。
原告黄兴与被告武侯区骏海家具经营部、成都市每立方家具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受理后,原告黄兴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兴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武侯区骏海家具经营部、成都市每立方家具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