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6731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时标,浙江润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庭龙,男,199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庭龙、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宋庭龙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莉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邝梦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