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0121号原告:张秀琴,女,1967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鹏飞,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清风书店,经营场所陕西省西安市。
经营者:王建兰,女,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宜婕,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秀琴与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清风书店、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以与被告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清风书店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秀琴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余 晨人民陪审员 单春梅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