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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奕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212号
案件名称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奕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常州市阳昊装饰材料厂;上海奕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212号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剑飞,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宬,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阳昊装饰材料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

经营者:陆建新,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上海奕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阳昊装饰材料厂、上海奕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周全红人民陪审员  张建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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