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212号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程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剑飞,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宬,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市阳昊装饰材料厂,经营场所江苏省常州市。
经营者:陆建新,男,197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
被告:上海奕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勇,上海申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市阳昊装饰材料厂、上海奕恒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大伟人民陪审员 周全红人民陪审员 张建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