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10刑初928号
案件名称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某某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沪0110刑初928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3年10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暂住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高章水,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金融刑诉〔201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

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高章水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8月起,被告人黄某某租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路高低塘工业区南三巷188号二楼,作为佛山市南海穗霖玩具厂的厂房,向他人定制了假冒PokémonCenter品牌的商标,雇佣工人,生产假冒PokémonCenter系列的毛绒玩具,再通过其控制的“穗霖玩具厂”和“广州玩美玩具有限公司”的网店对外销售,并使用其个人的支付宝账户收取销售款。

2019年4月10日公安人员在该厂房内抓获黄某某,并当场扣押了生产待售的标有PokémonCenter商标的毛绒玩具4387个。

经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鉴别,上述扣押的毛绒玩具均系假冒PokémonCenter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黄某某在网上商店销售假冒PokémonCenter商标的系列毛绒玩具,销售金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64,555.30元;

黄某某工厂内扣押的假冒PokémonCenter商标的毛绒玩具4387个,价值77,595.20元。

扣除虚拟交易产生的刷单金额,被告人黄某某累计生产、销售假冒PokémonCenter注册商标的毛绒玩具,所涉价值50余万元。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黄某某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同时辩护人就对被告人黄某某的量刑提出如下意见:1、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办案机关,认罪悔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

2、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热心公益,曾受到嘉奖;

3、被告人及其家属愿意积极退赃退赔,家属已将10万元赔偿款先行退赔至检察机关;

4、家中上有年迈父母,下有三个未成年子女,配偶现已精神抑郁,综上,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起,被告人黄某某租赁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桥中路高低塘工业区南三巷118号二楼,作为佛山市南海穗霖玩具厂的厂房,向他人定制了假冒PokémonCenter品牌的商标,雇佣工人,生产假冒PokémonCenter系列的毛绒玩具,再通过其控制的“穗霖玩具厂”和“广州玩美玩具有限公司”的网店对外销售,并使用其个人的支付宝账户收取销售款。

2019年4月10日,公安人员在佛山市南海穗霖玩具厂的厂房内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并当场扣押了生产待售的标有PokémonCenter商标的毛绒玩具4387个。

经权利人授权的单位鉴别,上述扣押的毛绒玩具均系假冒PokémonCenter注册商标的商品。

经司法审计:被告人黄某某在网上商店销售假冒PokémonCenter商标的系列毛绒玩具,销售金额为664,555.30元;

在工厂内扣押的假冒PokémonCenter商标的毛绒玩具4387个,价值77,595.20元。

扣除虚拟交易产生的刷单金额,被告人黄某某累计生产、销售假冒PokémonCenter注册商标的毛绒玩具,所涉价值50余万元。

在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黄某某家属自愿帮助交纳10万元退赔给权利人。

审理中,在家属的帮助下,被告人黄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并向本院交纳30万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证人胡某、李某某、曾某某、蔡某某、何某某、邓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开设工厂生产假冒PokémonCenter注册商标的毛绒玩具,并通过自己的网店销售的事实。

2、证人张1的证言、任天堂株式会社出具的授权书、上海享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出具的商标相似度证明、未授权声明、商标注册证等书证,证实任天堂公司从未授权被告人黄某某及其公司生产、销售标有PokémonCenter商标的毛绒玩具,且公安机关从黄某某处扣押的玩具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证人赵某某、张某2的证言及相关赃物照片,证实被告人黄某某通过网店销售假冒PokémonCenter注册商标毛绒玩具的事实及所涉赃物的外观特点。

4、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赃物照片,证实被查获赃物的数量、外观特征。

5、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的线上销售数据、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笔录等,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网上商店销售假冒的PokémonCenter系列毛绒玩具的实际销售价格及本案的涉案金额。

6、证人梁某某的证言及厂房租赁合同,证实被告人黄某某开设的玩具加工厂的地址。

7、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黄某某到案经过。

8、退赔款凭证,被告人黄某某家属在审查起诉阶段交纳退赔款100,000元。

9、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与上述相关物证、书证相印证,证实其实施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黄某某依法应予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其家属帮助自愿退赔,并退出了违法所得,预交了罚金,均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

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及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诉机关移送的人民币100,000元退赔给权利人任天堂株式会社;

三、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及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均予以没收。

黄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陈蔓莉审 判 员  黄 莺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倪贤锋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